隨著科學技術突飛猛進、日新月異的發展,特別是電子與光學技術得到廣泛而實效的運用,舞臺燈光早已從早期的照明、模擬自然而走向了藝術的造型、氛圍的渲染、意境的營造、戲劇情節的發展鋪墊、空間的構圖及戲劇人物心理情感的表達、外現。燈光與舞臺藝術的其他部門,尤其是音樂,共同為演出、觀眾創造視覺、聽覺藝術的想象與享受。
英國著名戲劇家、導演戈登克雷說:“燈光是舞臺上的畫筆,燈光是舞臺上的靈魂。”此言充分強調了燈光在舞臺上的重要性。因為一個演出的最后完成、體現,特別是各個部門在舞臺上的最后合成,最后一道工序是靠燈光來完成的。美術、服裝、道具、化妝、音響,甚至演員的表演、調度,都需要燈光來做最后的刷色、涂抹,需要用光來引導觀眾的視線,該看什么,隱去什么,凸顯什么,淡化什么,需要燈光將所有舞臺藝術部門進行有機、有序的藝術融合,使其形成合力,為演出推波助瀾。
燈光在舞臺藝術中,首先需要擺正自己的位置。燈光與其他部門一樣,隸屬于舞臺藝術的二度創作的組成部分,也就是說燈光不是舞臺藝術的主體,它需要依附于主體藝術,離開主體藝術的存在就沒有生命力。因此,燈光所承載的任務是受到制約的,只有與二度創作的中心――導演共同通過對演出(劇本)仔細、深刻的研究、探討,形成共同而統一的理念與風格,確定符合演出的形式,將燈光的風格、表現,有機、有序地融入整個創作,恰當、巧妙地貫穿于演出整體中,燈光才具有鮮活、生動的生命力,才具有真正的藝術價值。
燈光在演出創作中,要張揚自己的個性、理念。設計沒有自己的個性、理念,甚至是一張圖紙滿天飛,依舊是沒有生命力的。如果說劇本是“源”,二度創作是“渠”,就要使水流得順暢且流法多樣,使“源”與所有的“渠”融為一體,匯成一股合力,流入觀眾的心靈。同時你建立的“渠”,無論形式、方法、手段,必須凸顯自己的個性,必須有創新性,同時富有國際視野。
燈光在演出創作中,要準確地把握住“度”的概念。這與設計者所受教育程度、文化底蘊、藝術修養及實戰經驗有關,如果他對演出作品的理解透徹,功力老到,與導演及各個部門又溝通及時,把握的尺度自然準確、到位,表現手法、技術手段、色彩構圖、節奏控制等都與此密切相關。
同時,作為設計者在創作中還要避免的是:(1)不能過分依賴所謂的高科技技術與設備,一味追求燈光的絢麗多彩、變化,沒有將燈光特有的藝術語言、表現形式有機地融合在演出之中,導致喧賓奪主,形式大于內容,甚至干擾主體藝術、干擾表演,成為舞臺上的光污染。(2)觀念陳舊,墨守成規,在科技發展的今天,依舊抱著陳舊的創作理念,甚至滿足于停留在演出照明的功能上。(3)創作上處于被動,不能從專業的角度去理解、闡述演出(劇本),為整體舞臺創作提供建議,盲目服從,甚至連所有的燈光色彩、變化都等導演指令。
如果說文學是研究如何運用語言和概念去激發人們的反應,建筑是探索如何在空間安排材料使其富有種種的表現力,音樂是研究如何利用音響再度創造人們的情緒起伏,布景是探索運用色彩和線條體現演出的內在精神,那么,燈光就是運用色彩之旋律、變化之節奏、光影之魅力,在實實在在的舞臺空間中,為演出做著無聲交響樂的伴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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